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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的個人所得稅怎么交?
發布時間:2019-6-18 9:51:37                  點擊次數:2123

一、與建安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勞動關系的員工,如公司管理人員、項目管理人員、建筑工人等,他們自建安企業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建安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支付工資時代扣代繳其個人所得稅,并做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如果未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而是以勞務合同、臨時用工協議、季節用工協議等形式用工,甚至用工但未簽訂合同,只要企業與之存在事實的任職、受雇關系,此類人員應比照正式員工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處理。

二、如果建安企業與勞務公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那么,建安公司在向勞務公司支付工程款時沒有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勞務公司在向工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需要扣繳其個人所得稅,并向工程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

跨省異地施工的,如果項目地稅務機關隨工程進度附征了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則勞務公司無需再做扣繳明細申報。

三、如果建安企業與工人之間存在非公司制的承包人(班組長),而且工人工資是直接支付給承包人,再由后者向工人支付,則需要注意:

1)無論承包人是否辦理了工商登記,他們所從事的都是經營活動,應該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建安企業對經營所得沒有代扣代繳的義務。

2)承包人在向工人支付工資時,應當代扣代繳其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3)建安企業應當與承包人簽訂班組用工協議,至少要明確兩件事,一是工人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由承包人負責代扣代繳;二是承包人應當按照稅收政策規定向建安企業提供合法有效的所得稅前扣除憑證。

4)建安企業對承包人的支出,屬于境內增值稅應稅項目支出。如果承包人辦理了稅務登記,建安企業應取得其自開或代開發票作為所得稅前扣除憑證;如果承包人為自然人,除小額零星經營業務以外,也應向建安企業提供其代開的發票。

財務部

劉冰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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